关于印发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市建材办
齐建发〔2008〕9号
局直属相关单位,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齐齐哈尔市建设局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意见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7年第6号令)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齐政发[2008]2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禁实”的时间和范围
(一)自2007年12月31日起,中心城区东至站前大街,南至红星路、南马路,西至卜奎大街,北至中华路区域内,新开工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二)自2007年12月3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区域之外,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开工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年度建设总量30%的比例实施“禁实”。凡同一个开发建设地段,规划建设一个单体建筑的,可不实施“禁实”;规划建设两个单体建筑的,以规划建筑面积小的建筑实施“禁实”;规划建设三个单体建筑以上(含三个)的,以不低于规划建筑总面积30%的比例实施“禁实”。
(三)自2008年12月31日起,中心城区、富拉尔基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的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四)自2010年12月31日起,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讷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的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五)全部实施“禁实”后,各规划区内的围墙及临时建筑设施同步实施“禁实”。为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特有风貌必须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维修及建设项目,须经市文物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禁实”的保证措施
(一)监管程序
1、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对“禁实”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闭合管理。建设单位及个人(包括代理机构)在办理设计招投标手续前须到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对“禁实”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确认,由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向其出具“禁实”建筑工程项目确认通知书,同时在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及个人(包括代理机构)须持“禁实”建筑工程项目确认通知书到科技设计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禁实”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及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照省政府6号令即《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全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及个人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并按省政府6号令进行处罚。
3、凡不按规定实施“禁实”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质监、备案等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违规责任单位及个人将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
1、根据《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及备案管理办法》,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及备案管理,并定期在建设网上发布已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名单。
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规格齐全,产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粘土多孔砖的应用管理参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要求进行。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进行产品质量验收,严格把关。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个检验批次都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复试,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
(三)加大实心粘土砖限产力度
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我省下达的限产指标,核定原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年产量,原有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量生产。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要引导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从源头上推进“禁实”工作。
(四)强化宣传和技术培训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省政府政策精神,认真落实市政府《通告》要求,不断增强“禁实”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禁实”替代产品、示范工程和政策法规的宣传,为“禁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化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相关单位对“禁实”相关政策进行宣贯;科技设计处负责组织设计、图审等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建设、施工、检测、监理等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
本实施意见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办公室